撰稿:人文与传播学院 办公室 编辑:宣传中心 唐慎言 发布时间: 2018-05-29
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学业管理实施细则
为了加强人文与传播学院学生的学业管理,根据学分制管理的特点,以学校颁布的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业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版)》为基础,结合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章 学业基本要求
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。
第二条 学生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的资格;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(采用百分制记分的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)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。
第三条 在读期间,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以20-24学分为宜(包含实践类课程学分),且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,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(毕业学年除外)。每学期开学2周内,各专业应及时审核学生的修读情况,指导学生完成全部选课工作。
第四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,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,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申请超额修读学分。审核标准为:
(一)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0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8学分。
(二)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5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2学分。
(三)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8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40学分。
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课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。
第五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,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,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兼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课程。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课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。
第六条 每学期成绩发布后,各专业及时完成本专业学生的学业统计,并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进度合理规划学业安排。
第二章 学业审查制度
第七条 学年结束时,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以下要求的学生,方能进入高一年级学习。各专业对学生是否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条件进行审查。
(一)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,方能进入二年级学习。
(二)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76学分,方能进入三年级学习。
(三)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24学分,方能进入四年级(毕业学年)学习。未达进入四年级(毕业学年)学习学分要求者:
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低于120学分,不得为其安排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。
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20学分,先行安排毕业论文(设计),根据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学业审查情况安排毕业实习。
第八条 我院将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第四学年(毕业学年)的学业修读及完成情况的检查与管理,合理安排学生毕业环节的相关教学活动。
(一)根据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学业审查情况安排毕业实习:
毕业学年第二学期除毕业实习外欠缺学分为5学分及以内,予以安排毕业实习,编入当年7月毕业审查。
(二)凡统一安排了毕业实习的学生,各专业应检查其修课情况:
学生毕业实习地点非漳厦地区的,不允许其申请正常随班修读课程,可申请办理课程重取免听、免修手续或申请延缓毕业实习(推迟毕业审查批次)。
学生毕业实习地点为漳厦地区的,提交证明并承诺做到按时出勤者,可申请正常随班修读课程不超过2门(总学分不超过5学分),其他课程可申请办理重取免听、免修手续。
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2周结束前,各专业及时审核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部备案。
第三章 学业警示制度
第十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,学校将对其进行学期学业预警,由教务部统一出具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,寄送学生家长,我院学工组协助送达学生本人。
(一)一学期缺考或禁考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。
(二)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,或者累计达到8学分及以上。
第十一条 对于未达到进入二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,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;对于未达到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,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警示。各专业应于每学年学生注册前,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部。
教务部核实各院系审查结果,出具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,发各院系并寄送学生家长,各专业协助送达学生本人;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20学分,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,暂缓编入下一年级。
第十二条 受到延长修读年限警示的学生在接到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后一周内向所在专业提交《学业改进计划书》,各专业应认真审查并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。
第十三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,不适合继续学习者,应予劝退。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,所在专业应及时处理,并注意把握好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。
第十四条 各专业应通过加强家校联系,增强学业导师学业指导等方式,加大对学生学业的督导,密切跟踪学生学业进展情况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负责解释。